政策解读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公告

2022-04-07 15:31:29 admin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15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即从2014年1月1日起,从事铁路运输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开始执行增值税税制。
营改增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税制改革要求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不仅会进一步减轻交通运输业总体税负,促进流通行业发展,还将进一步降低全国范围内涉及的行业和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为保证四川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让试点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现将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本次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范围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铁路运输和邮政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范围
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邮政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邮件寄递、邮政汇兑、机要通信和邮政代理等邮政基本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详见附件)
三、营改增的时间要求
从2014年1月1日起,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要按照增值税制规定进行财务核算、开具国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并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试点纳税人应配合国税机关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一)确认涉税基础信息。2013年12月25日前,各地国税机关将按照要求,对接收的试点纳税人征管基础信息开展调查确认、补充采集等工作,请试点纳税人予以支持和配合。具体调查工作要求另行发文明确。
(二)营改增业务培训。2013年12月31日以前,各级国税机关将免费开展试点纳税人营改增知识专题培训,请试点纳税人积极参加,学习掌握营改增的相关税收政策和征收管理制度。
(三)建立国税征管档案。试点纳税人应按规定到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办理税务登记、税种鉴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发票种类核定、冠名发票印制申请、税控系统申请、发票领用、税收优惠申请、出口退免税登记、网上申报、财税库银电子缴税、个体定额核定等涉税事项,配合国税机关建立试点纳税人的征管档案。
(四)主动办理税务登记。属于营改增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在2013年12月25日前尚未接到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通知的,可主动到当地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登记。
六、政策咨询。试点纳税人需要了解营改增政策规定和涉税事项的,可主动向当地国税机关咨询,也可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登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sc-n-tax.gov.cn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专栏查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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